在签证/移民申请中千万不要忽略掉Common-law partner
- Yi Law PC
- May 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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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mmon-law partner,通常翻译为同居伴侣,对中国人来说,很容易被忽略,如果忽略掉,不但不能享受其相应的权利,甚至还有可能构成misrepresentation虚假陈述,所以一定不能大意。
加拿大移民及难民法规定,拥有conjugal relationship并同居(cohabit)连续一年以上就算是common-law partner, 在移民法里与领取了结婚证的配偶享有同样的权利。这里我强调移民法,是因为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对同居有不同的定义和要求,比如在安省家庭法里面规定同居三年以上才算spouse,所以千万不要搞混,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。
而中国人的概念里面一般觉得结婚才算是配偶或伴侣,有同居关系觉得仍然是单身,填marital status的时候选择single单身的话,这就麻烦了。一是不能享受作为common-law partner的相应权利,比如探亲签证,配偶工签,配偶学签,家庭团聚移民等,二是可能被认定为misrepresentation虚假陈述。
声明:以上非法律意见,仅为一般信息分享,且个案有别,如您有需要,请预约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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